淅川县人民法院:解读婚姻家事新规 为家事审判注入专业力量

0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5-06-27 17:25:00    

顶端新闻记者 张治中 通讯员 牛琳

6月25日,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庭“法智星辰”业务交流学习会第二十三期如期举行,本期由立案庭法官助理曹书雯担任主讲,围绕“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(二)》的理解与适用”这一主题,从制定背景、制定原则、重点条文解读和典型案例四个维度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。此次培训旨在帮助干警准确把握新司法解释的核心要义,提升婚姻家事案件审判的专业能力,为当事人提供更加精准高效的司法服务。

回应社会关切: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与原则

曹书雯首先介绍了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(二)》的制定背景。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,婚姻家庭矛盾呈现新特点,家事纠纷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,原有法律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审判需求。2025年1月15日,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这一司法解释,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,积极回应了民众期待和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。

“这部司法解释共23条,涉及婚姻效力判定、同居财产分割、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性质认定、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、继父母子女关系认定和解除等多类审判争议问题。”曹书雯指出,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《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的法律适用标准,减少了法律适用中的模糊地带,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具体的统一操作指引。

在制定原则方面,曹书雯强调司法解释体现了四大核心理念:合法性原则,严格遵循《民法典》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,确保司法解释与上位法保持一致;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原则,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解释,引导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;问题导向原则,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,如房产分割、子女抚养等制定具体规则;四是内外有别原则,区分婚姻家庭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,采取不同的法律适用标准。

聚焦实务难点:重点条文深度解析

在重点条文解读环节,曹书雯结合审判实务,选取了司法解释中最具代表性的条款进行了详细剖析。

针对“假离婚”现象,司法解释第2条明确,夫妻登记离婚后,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,法院不予支持。这体现了我国对婚姻登记采取外观主义的原则,警示公众慎重对待离婚决定。

关于夫妻间房产赠与问题,司法解释第5条改变了原有规则,不再简单适用赠与合同规则,而是将“赠与”表述改为“给予”,强调这种行为以婚姻关系为基础,具有伦理性特征。根据新规,夫妻间给予房产约定的行为更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给予方不得随意行使任意撤销权。离婚时,法院需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、共同生活及子女情况、过错、家庭贡献等因素确定房产归属及补偿。

关于私自赠与第三者财产问题,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,夫妻一方为重婚、与他人同居等目的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,另一方主张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,法院应予支持。这为无过错方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。

关于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问题,司法解释第8条区分了两种情形: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房的,若无明确约定,离婚时可判归出资人子女所有;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的,法院将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,结合家庭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归属及补偿。

以案释法:典型案例的启示意义

为使讲解更加生动形象,曹书雯精选了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无效、父母出资购房分割纠纷、抢夺、藏匿未成年子女、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分割四个典型案例进行“沉浸式”研讨。

培训结束后,参训干警纷纷表示,此次授课内容既有理论高度又紧贴审判实务,通过条文解读与案例研讨相结合的方式,使大家对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(二)》有了更全面深入的理解,为今后处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清晰思路和实用方法。

立案庭庭长马华强在总结时指出:“婚姻家事案件关系千家万户,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我们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引。全体干警要以此次培训为契机,进一步加强学习研究,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和裁判标准,不断提升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,切实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。”

据悉,淅川法院立案庭将持续推进“法智星辰”学习平台建设,紧扣新时代法院工作特点,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,促进学习成果转化为审判能力,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