锐评|“逃逸式”辞职纯属自欺欺人
“逃逸式”辞职如何治理?“构建‘前置审核—动态把关—闭环管理’的全流程监督机制”“落实离岗必审原则,规定未经审核严禁办理离职手续”……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日前刊发文章,聚焦多地紧盯国企领域“逃逸式”辞职,织密织牢制度防护网。

(一)
“逃逸式”辞职,顾名思义,是为了逃避处罚而主动离职的行为,也是近些年相关部门纠治的重点问题。
从借口上看,“逃逸式辞职”的理由包括因病早退、自谋职业、下海经商、志于学术、追求理想等等,很容易为这一行为加上一层“隐身衣”。
从方式上看,这一“期权式腐败”往往与“提前筑巢”同时出现。某些领导干部,在职期间不贪或少贪以规避查处,辞职之后再通过“政商旋转门”兑现,或利用影响力“发挥余热”牟取非法利益。相较于在职期间的腐败行为,“逃逸式”辞职时间跨度长、隐匿性强,是一条新型的腐败通道。
从典型案例看,国企权力集中、资金密集、资源富集,是腐败问题的易发多发领域之一,反腐的重拳也就自然而然地落在这里。
(二)
法网恢恢,疏而不漏。辞职不是逃避责任的“挡箭牌”,更不是躲避监督的“避风港”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规定,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,不再给予政务处分,但可对其立案调查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提出“三年两不准”要求,明确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,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、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,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、办企业活动。
新修订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也进一步充实完善了对党员干部离职后违规从业行为的处分规定。
……
可以说,治理“逃逸式”辞职的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、规范性文件等已经相当完善。具体到执行层面,加强离任审计、为官员离职划定“从业红线”、定期开展回访排查等举措,全面压缩着“逃逸式”辞职的空间。

(三)
牢记纪法戒尺、牢记公私界限,最重要的就是放弃不切实际的侥幸心理。
总有些人以为提前退休、辞职后无职无权,组织上就会网开一面,于是在感到“自身难保”时便想着一辞了之、一退了之,将违纪违法旧账“一笔勾销”。这种“金蝉脱壳”的想法、与组织做交易的心态实在过于可笑。
可能也有些人以为辞职退休不拿补贴,党纪国法便管不了了。但党的规矩从来没有“过时论”,反腐惩恶也不存在“既往不咎”一说,“一朝违纪”必将“终身追责”。任凭腐败行为潜藏多深多久、花样如何翻新变异、手段如何隐蔽狡猾,终难逃纪法惩处。
“莫伸手,伸手必被捉”。在利益诱惑面前把持不住,潘多拉魔盒一旦打开,那么不管退休辞职,还是身处异域他乡,被追责是早晚之事。
(四)
“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”,不断引导党员干部补足精神之“钙”,铸牢思想之“魂”,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,方能自觉抵制腐败诱惑。
信念是本,作风是形。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明白,“人走”绝不“查凉”,“带病”上不了岸。唯有遵规守矩、严以律己才是真正的护身符。在党纪国法面前,“逃逸式”辞职这类自欺欺人的小伎俩,还是别耍了。
来源:北京日报客户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