是工伤还是旧病复发?法院这样判

0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5-03-20 18:15:00    

工人李伟(化名)是一家单位的职工,事发当日,李伟在工作时,在维修设备过程中受伤。李伟要求单位给予工伤赔偿,但单位认为李伟是属于骨折术后再骨折,系自身疾病复发,不属于职业病与工伤。近日,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。

李伟诉称: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自己与被告单位的劳动关系;被告单位向自己支付工伤保险待遇。当时是因为单位的门禁发生故障,自己与同事前去维修,过程中不慎受伤。经鉴定,丧失劳动能力玖级。

被告单位则诉称:自己不该向李伟支付工伤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。李伟属于骨折术后再骨折,是自身疾病复发,不属于职业病与工伤。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危害,李伟再骨折却是自身原有疾病发病,明显不属于因职业病产生的工伤,性质不属于职业病,不是工伤。也不符合在工作时间、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,或经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认定法律规定。李伟保安只负责安保范围工作,事发过程是李伟工作时间单独擅离岗位,且在站立状态中无外力及诱因因素影响下腿部骨折复发再骨折,明确系自身疾病产生,与工伤无关联。此外,李伟在入职时隐瞒健康状况真相,刻意隐瞒了多年前因事故导致的骨折,其因患有骨质疏松,术后钢钉一直未取出及自身患有重大疾病。结合本案全部事实表明,李伟旧病复发这一事实,不属于员工患职业病,或受到事故伤害引发工伤,其属于特异体质,区别于健康的劳动者,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与责任。综上,根据《社会保险法》之规定,李伟属于不应认定工伤的情形,原告不应承担工伤主体义务。

法院经审理查明:原告是被告单位的职工,被告没有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。当日,原告在工作时,在维修设备过程中自己受伤。经认定工伤,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等级玖级。原告受伤后住院17天。

法院认为,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,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。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过程中受伤,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,被告需对原告承担工伤责任。被告请求的事实和理由,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,故本案被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

综上,依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《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》之规定,判决被告单位赔偿李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、一次性工伤治疗补助金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医药费等损失。判令李伟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。全媒体记者 张玲